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7月1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:
(一)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LFC@MOT.GOV.CN。
(二)书面意见传真至:010-65292661,
(三)书面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(100736)。
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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