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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内蒙古检方直面形形色色虚假诉讼
    文章来源:法治周末 作者:宋媛媛

    资料图


    法治周末记者 宋媛媛

    2020年814日,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通告: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,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,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构建平等、诚信、公正、法治的和谐社会,面向全市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。

    打击虚假诉讼,内蒙古多地检察机关已经展开行动,如通辽、赤峰、包头、阿拉善等地,据正义网报道,仅通辽市,截至2019年12月,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76件,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9份,提出抗诉1件,法院已启动再审9件,改判3件;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8件,公安机关立案8件,依法批捕9人。

    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案

   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通告中列举了虚假诉讼的10种表现形式,如: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,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;与他人恶意串通,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;与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,捏造公司、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等。虚假诉讼案件,可谓形形色色。

    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曾经办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,说起这个案子,十分曲折和蹊跷。

    2014年,赵某某拿着一张借条将王某某夫妻二人起诉至元宝山区法院,要求二人偿还借款336000元。乍看,借条内容比较完整,上面写着:“今借给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向赵某某借款叁拾万元整”,下面有小写金额,利息约定,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签字捺印。除此之外,赵某某还向法院提交了现金来源凭证,且有其他两个人的证言在卷佐证,一审法院认为,借条有效,王某某应负偿还责任。王某某的父亲不服一审判决,替儿子(已亡)向元宝山区法院上诉,可是法院没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。

   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,那张不伦不类的借条,其实是王某某出于哥们义气写的“担保条”,未实际产生借贷关系,两个证人事先串通做了伪证,遂向元宝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,撤销了原判,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,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几个当事人作了罚款处理。

    2018年1029日,通辽市检察院受理了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。宏图公司认为,2018928日,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其向李某云、李某志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63万余元的判决错误,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,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纠正。

    通辽市检察院经调卷审查认为,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,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,并于2019年86日作出改判,判决书认为,李某云、李某志关于借款本金数额、利息计算、实际给付情况等涉及借款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,严重违反诉讼诚信原则,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科尔沁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,认为李某云、李某志涉嫌虚假诉讼罪,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,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。

    “我不是股东”的股权转让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?

    2020年9月下旬,内蒙古某泰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递交了《涉虚假诉讼罪之刑事举报书》,举报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张某、原股东苏某某虚假诉讼。

    自2007年2月起,在某泰公司工商登记中,便有苏某某的股份,出资总额1040万元,股份占比曾高达86.67%。此后因为其他股东不断增资,截至20184月,苏某某的股份占比成为18.72%

    2019年2月,张某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提起诉讼,称苏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给自己,请求法院判令某泰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彼时,公司已经“改组”,张某某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,张某是张某某的女儿。

    诉讼中,苏某某被列为第三人,因其年事已高和健康原因常年居住海南三亚,本人未亲自到庭应诉,但聘请了诉讼代理人,并递交了两份海南省三亚市的《公证书》。

    其代理人述称:“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

    苏某某在两份公证书中,均陈述认可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本人签字的真实性,并认可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1040万元。

    本案一审中,某泰公司提交了两份股东决议,证明在2014年签订的股东协议书中,明确苏某某已退股;在201710月签订的临时股东决议中,确定的某泰公司实际股东并无苏某某。

    某泰公司认为,虽然苏某某在登记中是股东,但股东应当以实际持股人为准,因此对苏某某的股东身份和股份转让的真实性不予认可。

    一审法院认为,原告与第三人苏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  某泰公司不服判决,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此后,案情出现重大“反转”。

    本案二审中,苏某某更换了诉讼代理人,否认苏某某是某泰公司的真实股东,“出资”是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捏造的,其不认识原告张某,是张某某拿着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到海南让苏某某签字的。

    代理人称,苏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,所出具的收到700万元股权转让款,实为偿还借款,而另外的340万元股权转让款收据,实际并未支付,也是应张某某的要求出具的。

    但二审法院认为,苏某某二审所举证据与一审所举的证据相矛盾,违反禁止反言原则,故不予确认,驳回某泰公司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本案终审后,苏某某向三亚市公证处提出申请,请求撤销本案一审中证明股权转让“真实性”的两份公证书。

    苏某某在申请书中说:“我是张某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股东,没有实际股权,怎么能转让股权呢?我是为了张某某尽快还款并解脱股东给我带来的风险,才完全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去做,前两份公证书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,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,因此申请撤销。”

    三亚市公证处经过复查,认为符合相关规定,依法作出《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》,注明“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”。

    同时,苏某某又申请作了两份公证书,公证书中讲述了关于股份转让的前后经过,彻底否定了前两份公证书的说法。

    据此,某泰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申请,内蒙古高院认为苏某某系本案当事人,其陈述前后矛盾,且并未提供支持相反陈述理由的充分证据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。内蒙古高院经过审查,驳回了某泰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
    捏造事实是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

    在向检察院递交的举报书中,某泰公司认为张某某与其女儿合谋,基于张某与苏某某串通形成内容虚假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、1040万元股权转让款收据以及两份公证书,捏造出张某与苏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,并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有利判决,实现了张某从公司获利的目的,且已经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。“苏某某未实际投资,不具有股东身份”是某泰公司始终穷追不放的问题。

    然而,当张某通过诉讼将苏某某名下股份变更到自己名下后,戏剧的一幕出现了,2020年68日,张某向某泰公司汇入1040万元,标注为“投资款”。某泰公司认为,张某时隔13年后补出资款的行为,恰恰印证了苏某某未出资的说法,而当下某泰公司18.72%的股份,保守估算在1.5亿元左右。

    北京法律界人士郑力新在阐述如何鉴别虚假诉讼时说,捏造事实是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。他分析,如果苏某某是公司股东,他不会在10年后股值增长数倍的情况下以原始出资额转让,更不会一再申明自己不是股东,放弃价值过亿元的股权。张氏父女对苏某某有无投资?是否公司股东?应当是知道实情的,明知苏某某非公司真实股东,捏造不存在股权转让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,且诉至人民法院,通过法院判决将股权转让变更,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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